2002/9/24

老子道德經

觀玅章第一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無,名天地之始;有,名萬物之母。故常無,欲以觀其妙;常有,欲以觀其 徼。此兩者,同出而異名,同謂之玄。玄之又玄,眾妙之門。

觀徼章第二   天下皆知美之為美,斯惡已。皆知善之為善,斯不善已。故有無相生,難易相成,長短相形,高下相傾,音聲相和,前後相隨。是以聖人處無為之事,行不言之教;萬物作焉而不辭,生而不有,為而不恃,功成而不居。夫唯弗居,是以不去。

安民章第三   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智者不敢為也。為無為,則無不治。

2002/9/1

新式奧瑞岡辯論規則

第一章領隊會議

一、領隊會議須由主辦單位於比賽五天前招開之。各隊領隊一人參加,未派領隊參加者,對會議之決議不得提出異議。

二、比賽題目及其定義應由領隊會議訂定之,經領隊會議所定之題目及定義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三、賽程於比賽題目訂定後,於領隊會議抽籤決定。

四、主辦單位須於領隊會議中宣佈場地及設備狀況,必要時提出討論。討論之後,由主辦單位作最後決定並公佈。

第二章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設會場主席一位,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設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由主辦單位安排三至五名評審人員。

四、每場比賽,評審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評審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並參加評審工作講習會。

六、每場比賽,各隊比賽人員三位,並應攜帶學生證。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二十分鐘向主辦單位提出,否則視為棄權。

第三章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雙方結辯。

二、比賽時間採『三、三、三』制,即申論、質詢、結論各三分鐘。

三、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

第四章比賽規則

通則

一、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權利。

二、非經他方要求,將已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視為違規。

三、抗議恆應由領隊會議於比賽前或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以書面向主辦單位提出,否則不予受理。

四、任何隊員發言時不得涉及人身攻擊。

五、出賽隊員發言於正式計時開始後,不得獲得他人之任何幫助。

六、引述對方之言詞必須正確。

申論

一、申論者於申論時,不得對他方提出任何質詢。(但訴諸群眾之問題不在此限)

二、申論時間為三分鐘不足二分卅秒或超過三分卅秒者,每十五秒予以扣一分,不足十五秒者以十五秒計算之。但於三分卅秒後有說聲「謝謝」之權利,不予扣分。

質詢

一、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二、質詢者應給被質詢者回答之權利,並隨時控制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但不得惡意地停止被質詢者的回答或不予被質詢者回答之時間。

三、未經被質詢者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

四、質詢者於屆滿三分卅秒後提出任何質詢,申論及結論之表示每逾十五秒以扣一分,但於三分卅秒後有說聲「謝謝」之權利,不予扣分。

回答

一、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二、被質詢者答覆質詢時,不得與隊員討論或由隊員代答。

三、被質詢者答覆質詢恆應保持「切題」之原則。

四、被質詢者得請求質詢者重述其質詢,但不得惡意要求之。

五、被質詢者不得惡意拒絕回答或搶答。

六、被質詢者不得故意否認己方陳述之言詞。

七、被質詢者超過三分卅秒後,雖未經質詢者制止,被質詢者仍應於三分四十五秒內完成之,否則每隔十五秒扣被質詢者一分。

八、質詢者於三分卅秒之後所開之問題,被質詢者有拒絕回答之權利。

結論

一、結論由雙方與賽者自行推派一人擔任之。

二、未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加以整理陳述或對他方之論點加以反駁,不得對他方提出任何

質詢或引述雙方未曾提出之論證。

三、結論時間為三分鐘,不足二分卅秒或超過三分卅秒者,每隔十五秒予以扣一分。但於

三分卅秒後有說聲「謝謝」之權利,而不扣分。

四、結論之次序,當場抽籤決定。

第五章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結論之評分列入團體成績不計個人成績。

三、比賽中時間之通知,應由計時人員以鈴聲通知,二分卅秒按鈴一次,二分五十九秒、三分鐘各按鈴一次,三分廿八秒、廿九秒、卅秒各按鈴一次,以後每隔十五秒按鈴一次。

四、進入決賽隊員,為個人獎頒獎對象。(留待裁判會議作一公平標準)。

五、團體之勝負以多數評審票選較高之一方為勝隊,評審人員隊雙方之勝負判定之人數相當時,依總分決定雙方勝負,以結論分數決定雙方勝負。

第六章附則

一、凡違反第四章比賽規則中之任一項,評審可酌情扣分。

二、提出之抗議成立與否,由裁判決定。抗議不成立不扣分。

三、本規則如有未盡事宜處,得由主辦單位循合理之方法,權宜處理之。